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六日訂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四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日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嘉義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嘉義縣文化建設,充實縣民精神生活內涵,提昇文化水準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協助推動文化建設工作。
一、舉辦各項文化藝術活動、研習、展演及競賽。
二、獎助地方文藝活動及傑出藝術文化人才。
三、發行或補助出版文化專刊著作。
四、其他有關宏揚本縣文風,發揚優良民俗及有益世道人心,端正社會風氣之活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一號。
第四條
本會會務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調整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除依第七條規定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其任期,每屆董事應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由縣長為當然董事,並擔任董事長,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縣長因職務異動時,其在本會職務隨之異動。董事長因故異動,該屆董事、監察人當然解聘。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董事會選聘之,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審查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
三、稽核本會財務收支及財產資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察人。
五、議決監察人或常務監察人之案件或辭職案件。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設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監察人會議開會時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本會日常事務,副執行長一人協助執行長企劃辦理各項活動事宜。
幹事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因業務需要約僱助理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各項活動暨文書處理事宜,其編制員額及選聘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計業務由嘉義縣政府派員兼任,人事業務由本會指定人員兼辦。
第十二條
本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遊選,提報董事會核定聘請之,其餘人員由董事長任免。
第十三條 本會基金來源
一、設立原始基金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壹千伍百萬元。
(二) 省政府補助壹千萬元。
(三) 嘉義縣政府補助壹千萬元。
(四) 民間捐助壹千萬元。
二、增加留本基金
(一) 政府機關續再補助之基金。
(二) 民間團體續再捐助之基金。
三、本會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 購買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第十四條
本會支用經費來源
一、前條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政府機關依計畫補助之活動經費。
三、民間團體捐助之專案活動經費。
四、其他。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所列基金,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動用。
第十六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基金、財產,應歸屬主管機關接收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正亦同。